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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籍管理

 (一)团员证管理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份公开的、法定的证明。

团员证编号由团市委统一编排。团员证编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共10位数字。包括三部分:

1. 基层团委(总支)代号:团员证前三位数表示各基层团委、团总支,由团市委统一编排(具体见附件《启东市基层团组织团员证代号》)。

2. 年号:如“2015”年度为“2015”。

3. 序列号:编号的后3位为新发展团员的排序号,从001开始,到999为止,自然顺序。

团员证编号一经确定,在转移组织关系时不再变动。

(二)团员组织关系接转

团员证是团员组织关系的凭证。团员在工作、学习单位或居住地区变更时,须持团员证及时转接组织关系。转出和接收团员组织关系,应在团员证“组织关系转接”栏内填写团员转出、转入组织关系时间,注明团费收缴情况,并加盖公章。

在全国范围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学校等基层团委均可以通过团员证直接相互转接组织关系,团总支和支部必须通过上级团委转接。即使团市委已授权审批发展新团员的独立总支(支部)也不能在全国范围内直接转接组织关系,必须通过团市委转接。

在启东市内,基层团委,团市委直属团总支、团支部均可通过团员证相互转接组织关系。 

(三)团籍处理

团籍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超龄离团的团籍处理

    《团章》规定: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

超龄离团团员申请离团的手续是:

(1) 团员申请。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时,本人向所在团支部提出口头或书面超龄离团申请。

(2) 团支部核准。支委会进行审核,讨论通过后,及时报请上一级团委备案。

(3) 基层团委盖章。基层团委在其团员证团员超龄离团栏内和《入团志愿书》的备注栏内注明团员超龄离团的时间,并加盖公章。《入团志愿书》送交其所在单位保管,团员证交由本人保存,作为永久纪念,但不得继续使用。

(4) 宣布离团。召开团支部大会,宣布其离团。

2.团员入党后团籍处理

《团章》规定:“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不再保留团籍”。

团员入党后团籍处理办法:

1入党后仍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应参加团支部的组织生活和活动。

2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的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团费者不限。

3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在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更时,其团员组织关系随党员组织关系自然接转,到新单位团组织办理团员登记手续后生效。

4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下,已经办理离团手续的青年党员,自然恢复团籍,参加其所在单位团支部的组织生活和活动。

5团组织在进行团的组织情况统计时,应将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数计在团员数内。

3.出国团员的团籍处理

1)个人出国或去港澳地区长期定居的团员。

团员申请。出境前,团员本人向所在单位团组织提出出国后停止团籍的书面申请。

基层团组织审议。基层团组织同意后,在团员申请上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团市委。

团市委审批。团市委下达关于团员出国后停止团籍的正式批复。

备案存档。基层团组织将其团员组织关系(团员证)和团员档案材料(入团志愿书)一并转到团市委,保存备查。

2)自费出国留学和短期请假出国探亲的团员。

①团员申请。出境前,团员本人向所在单位团组织提出出国期间保留团籍的书面申请。

②基层团组织审议。基层团组织同意后,在团员申请上签署意见,上报团市委。

③团市委审批。团市委下达关于团员出国期间保留团籍的正式批复。批复一式五份:一份交该团员所在单位团组织备案,两份留团市委存档,一份报上级团委组织部备案,一份报公安机关备案。

基层团组织备案。基层团组织收回并保存出国团员团员证。

团员如期回国并经审查无问题,仍符合团员条件者,恢复其组织生活,由团组织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团员出境超过假期一年以上者,按自行脱团处理,如发现此间本人有严重问题,可以给予开除团籍的处分;团员在国外学习、工作期间,年满二十八周岁时,由国内原单位团支部对其作出超龄离团处理。

4.自行脱团团员的团籍处理

《团章》规定:“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

自行脱团团籍处理办法:

1团支部核实情况,查明确属“没有正当理由”和“连续六个月”的,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除名,报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

2上级团委审批。

3)团组织口头通知本人,并在其入团志愿书和团员登记表的备注栏中说明情况,写明自行脱团的日期,收回团员证。

5.动要求退团的团员团籍处理

《团章》规定:“团员有退团的自由”。

主动要求退团的团员团籍处理办法:

1)团员本人向所在支部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2)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团委备案。

3)团员退团后,团组织在其入团志愿书或团员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退团情况和退团日期,并收回团员证。

6.自杀团员的团籍处理

团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其入团志愿书和团员登记表中注明自杀原因。对于那些确有严重问题,因害怕或对抗组织审查而畏罪自杀的,应开除团籍。开除团籍应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送团市委审批备案。

7.判刑团员的团籍处理

团员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分的,一般应开除团籍,其中严重触犯刑律的,必须开除团籍。对因某些过失犯罪或由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而犯罪被判处刑期较短的有期徒刑,又收监执行的,其中过去一贯表现良好,确实符合团员条件的,为了慎重对待和珍惜其政治生命,也可以不开除团籍,而给予其他的团纪处分。在监禁期间,停止其组织生活。

8.信教团员的团籍处理

共青团员应该具有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坚持无神论,不应该信仰宗教,也不应该参加任何宗教活动。团组织对信教团员要作具体分析,慎重对待,要立足于思想教育,不要简单地进行批评或作出组织处理,如果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后,团员仍然坚持信仰宗教,可以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作退团处理,他们离团后,团组织要继续关心教育他们。

9.参加民主党派团员的团籍处理

对于参加民主党派的团员管理问题,要根据上级有关政策,严格把握,对已加入民主党派的共青团员可不退出团组织,也不要求他们退出民主党派组织,但加入民主党派的团员,应以参加团组织活动为主,必要时也可适当参加民主党派活动。民主党派在超龄团员中(包括未办离团手续的)可以发展成员。

10.流动团员的团籍处理

1团员外出有固定地点和从业单位,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外出所在团组织,参加外出所在团组织的活动。

2团员外出6个月以上,所在地方或单位未建立团组织的,暂不转移组织关系,凭团员证就近参加一个团组织的活动,从业单位建立团组织后应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3团员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或从业单位的,不转移组织关系,凭团员证参加外出所在团组织的活动。

4团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的,可不转移组织关系,由原所在团组织在他们中建立临时团支部。集体外出团员临时团支部受原所在团组织领导,同时接受外出所在团组织指导。